為深入貫徹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河南省2016年度藍天工程實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點突破、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對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節將冬季易發的燃煤污染問題提前進行治理,有效解決我省冬季采暖期大氣污染突出問題。實施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鍋爐;實施工業鍋爐提標治理,全面實現燃煤鍋爐達標排放;實施“電代煤”、“氣代煤”、清潔煤替代散煤,大幅度減少燃煤散燒污染;加強散煤銷售點執法監管,全面取締劣質散煤銷售點;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減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對大氣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為完成全省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完成1924臺3734.3蒸噸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完成2801臺8216.4蒸噸燃煤鍋爐提標治理;加快推進實施“電代煤”、“氣代煤”工程和清潔煤替代散煤;對全省2358個散煤銷售點開展執法檢查,取締劣質散煤銷售點,大幅減少各類燃煤污染;確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達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優良天數達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數大幅減少。
三、時間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攻堅階段,2017年為鞏固提高和建立長效機制階段。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鍋爐。各省轄市建成區和各縣(市、區)集中供熱供氣范圍內所有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必須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924臺3734.3蒸噸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燃煤鍋爐拆除原則上以不能恢復使用為標準,做到鍋爐主體移位、煙囪拆除、所有連接管道和線路切斷,并注銷鍋爐有關手續,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主體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電路,拆除鼓風機、電機等主要配套設備,做到斷電、斷水;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原則上要使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
2.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拆改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詳細排查,查漏補缺,確保省轄市建成區和各縣(市、區)集中供熱供氣范圍內所有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對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鍋爐,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3.鄭州、安陽、鶴壁、新鄉、焦作等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要在全市范圍內完成10蒸噸/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進一步減少燃煤污染排放。鼓勵其他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參照實行傳輸通道城市的做法。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轄區內燃煤鍋爐拆改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總體協調,制定出臺支持政策;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燃煤鍋爐拆改工作,要對照轄區內的拆改任務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加強督促檢查和現場執法,拆改一臺、核定一臺、銷號一臺,確保按時完成拆改任務。
(二)全面實現燃煤鍋爐達標排放。除實施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的燃煤鍋爐外,所有非電行業燃煤鍋爐都要確保達標排放。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電行業2801臺8216.4蒸噸燃煤鍋爐提標治理,其中單臺出力65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要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要求,單臺出力65噸/時以上的燃煤鍋爐要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要求。
2.所有單臺出力65蒸噸/時以上燃煤鍋爐要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3.鄭州、安陽、鶴壁、新鄉、焦作等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以及其他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可根據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提前實施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4.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詳細排查,查漏補缺,確保所有非電行業燃煤鍋爐全部實現達標排放。對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鍋爐,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承擔供暖等民生任務的外,依法實施停產治理或關閉,治理完成并經當地環保部門核定后,方可復產。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燃煤鍋爐提標治理工作,要對照轄區內的鍋爐治理任務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加強指導督促和執法監管,治理一臺、核定一臺、銷號一臺,確保按時完成治理任務。
(三)大力減少燃煤散燒污染。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綜合采取“電代煤”、“氣代煤”、清潔煤替代散煤等多種方式,大力減少燃煤散燒污染。重點以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提高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為目標,逐步擴大電能替代范圍。
1.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加快城鄉輸配電線路和燃氣管網建設,大力實施清潔煤替代散煤,以電網改造、燃氣進戶、熱力管網輻射為主,低氮燃氣鍋爐集中供暖、清潔煤替代為輔的方式,全面推進城鄉居民采暖散煤替代工作,進一步減少分散燃煤鍋爐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結合實際,有效利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資金渠道,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予以支持。鼓勵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單位采取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解決項目融資問題。
2.鄭州、安陽、鶴壁、新鄉、焦作等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要積極推行集中供熱,加快集中熱力管網建設,力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集中供熱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熱不能覆蓋的區域,大規模實施電力、天然氣替代散煤工程。同時,要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分散燃煤設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環保加嚴措施。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對所轄各縣(市、區)散煤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摸底,分區域確定不同的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燒污染。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電代煤”、“氣代煤”工作,要加快推進電網、天然氣管網建設改造,落實電價、氣價補貼政策;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清潔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臺清潔煤替代的相關政策措施。對電能替代配套電網建設項目要給予大力支持,簡化審批程序,支持相應配電網企業做好項目征地、拆遷和電力設施保護等工作。
(四)全面取締劣質散煤銷售點。嚴格落實《河南省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禁止購銷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質商品煤。
1.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供暖季結束,各地要組織開展散煤銷售點專項執法檢查,以劣質散煤零銷售為目標,組織對轄區內散煤銷售點開展拉網式執法檢查,加大抽查頻次,凡銷售達不到煤炭質量標準商品煤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散煤銷售點的基礎上,繼續對轄區內散煤銷售點進行詳細排查,徹底查清劣質散煤銷售網點,確保對所有散煤銷售點實施全覆蓋監管。
各級工商部門要開展散煤銷售點專項執法檢查,強化散煤銷售點日常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開展重點行業燃煤使用情況專項執法檢查,強化對化工、工業爐窯等重點用煤工業企業燃煤使用情況的監管檢查,對使用劣質煤的企業,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堅決杜絕劣質煤銷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在劃定并實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基礎上,將城市建成區全部擴大為禁燃區,并強化禁燃區監管。
1.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城市建成區要實現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覆蓋,依法取締禁燃區域內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禁燃區域內嚴禁燃燒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類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不得將其他燃料燃用設施改造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
2.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結合自身實際,加快修訂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加大對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鍋爐及各類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各級工商、質監部門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的執法檢查;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執法檢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鍋爐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
五、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發動。省環保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質監局、新聞出版廣電局和河南日報報業集團,要通過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根據職責分工,向社會宣傳解讀我省燃煤污染攻堅治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攻堅措施,充分展示我省治理燃煤污染的決心。各地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開承諾,號召廣大群眾廣泛參與,切實發揮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強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強執法監管。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堅持零容忍、全覆蓋,嚴厲打擊大氣環境違法行為,保障各項燃煤污染治理任務順利完成。對違法排污的企業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省環保廳負責對燃煤鍋爐拆除改造、燃煤鍋爐達標排放、重點工業企業燃煤使用情況及高污染燃料區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省工商局、質監局負責對散煤銷售點燃煤購銷情況、高污染燃料區內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取締劣質散煤銷售點。
(三)定期調度通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將依據本方案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定期進行調度通報,及時掌握工作進度,查找存在的問題,明確整改要求,加強督辦考核,確保完成任務。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將有關任務進展情況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每月在河南日報、河南電視臺等主要媒體對各項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公布任務完成良好、較差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名單。
(四)嚴格問責。本方案所列各項目標任務納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藍天工程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內容,省監察廳、環保廳將對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對目標任務未完成、工作推進不力的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藍天工程行動計劃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召集人對其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責任部門領導實施問責。對未能認真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未完成燃煤鍋爐拆改、燃煤鍋爐提標治理任務,散煤銷售點取締、監管不到位,“電代煤”、“氣代煤”、清潔煤替代散煤工作開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未按要求劃定,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或被國家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地方,將啟動失職追責程序并在全省通報批評,同時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給予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人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特別是對目標任務弄虛作假、騙取防治資金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獎懲。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強化“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意識,認真組織抓好落實,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有效改善。對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治理措施落實到位、目標任務完成良好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以省政府名義予以表彰;對本方案所列及各地新排查發現的需拆改的燃煤鍋爐,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拆改的,從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中予以安排獎補;對本方案所列目標任務完成良好、工作推進有力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將在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對未完成燃煤鍋爐拆改、燃煤鍋爐提標治理等工作任務的地方,將取消當地政府及責任單位環保評先評優資格,并扣減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附件:1.全省燃煤鍋爐拆除改造任務表
2.全省燃煤鍋爐提標治理任務表
3.全省散煤銷售點基本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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