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保定市散煤管控水平,促進散煤壓減替代和清潔利用,持續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規定要求,現就散煤治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區域內嚴禁生產、流通和使用散煤。禁止在保定市經營、銷售和使用未達到國家、省有關煤炭質量規定的燃煤,全面推廣符合河北省地方標準的潔凈燃料(潔凈型煤、無煙煤、蘭炭等及民用綠色焦炭)。
二、2016年基本實現重點整治區無煤化。市區中心城區三環內(東至東三環、西至西三環、北至北三環、南至中心城區和清苑區交界處)設定為重點整治區。2016年底前,該區內集中供熱不能覆蓋的機關事業單位、居民、工商業戶、城中村(農村),要全部采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取暖過冬。商業、炊事等活動嚴禁使用散煤。集中供熱和燃煤鍋爐完成深化治理的單位,實行用煤必須嚴格遵守相關部門監管規定。
三、重點整治區嚴禁采購、囤積散煤。堅決取締重點整治區內全部煤炭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個人嚴禁采購和囤積散煤?,F有散煤由轄區政府(管委會)統一組織回收處置。公安、交通、環保和質監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進入重點整治區內的煤炭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嚴禁劣質散煤流入重點整治區。
四、經營企業嚴禁銷售不達標煤炭。煤炭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質量規定,主動開展質量報驗和煤質社會公開,做到合法規范經營。
五、實現煤炭經營戶集中經營、集中管理。結合潔凈型煤配送體系建設,合理規劃煤炭經營市場布局。清苑、徐水、滿城三區和安新縣的煤炭經營戶,要按照集中經營、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全部搬遷到集中性儲煤場,在當地政府的監督下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縣(市)務于2016年底前完成集中性儲煤場建設,并實現轄區內煤炭經營戶全部入駐。
六、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2016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源頭追溯、依法懲處的原則,完成對轄區煤炭經營單位的深度整治,對各種非法銷售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七、實施嚴管重罰懲戒措施。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查處。銷售未達到質量標準煤炭的予以沒收不達標煤炭、并處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鼓勵舉報燃煤污染等違法行為。對不進駐集中性儲煤場,經營銷售、使用劣質燃煤,清潔煤、潔凈型煤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私自采購、囤積、販賣散煤等行為,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凡一經查實的,將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315、12369、5906060。
九、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本通告由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納入各地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年度考核內容。發改、環保、公安、城管執法、商務、市場監管、交通和質監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共同做好散煤整治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對執行力差、落實不到位的,嚴格依法依紀問責。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此前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實施散煤治理相關規定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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