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民用清潔爐具專委會秘書處

青島市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補助管理辦法

中國爐具網    來源: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日期:2016-06-06 16:33:57    瀏覽: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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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青島市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3日

青島市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降低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質量,市政府決定,在市區范圍內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政策。為規范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低排放改造,是指通過清潔能源替代、熱源替代、改用潔凈煤或其他清潔燃料、廢氣深度處理等方式對燃煤機組(鍋爐)進行改造,使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重點控制區第四時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應燃料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超過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本辦法所稱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是指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原膠南市以外區域)、城陽區、青島高新區范圍內,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

        第三條 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和項目所在區(含青島高新區,下同)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本辦法所稱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以獎代補”資金。

        第四條 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企業可以申請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也可以按照主要污染物減排量依法向政府或其他排污單位轉讓排污權。申請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的,視同將排污權轉讓給政府。轉讓排污權的企業,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補助政策,具體轉讓辦法由市環保、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通過改用天然氣、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淘汰燃煤鍋爐的企業,或采取其他熱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鍋爐的,按照所淘汰的鍋爐額定熱功率每蒸噸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六條 通過高效脫硫、脫硝(含低氮燃燒)、除塵改造實現燃煤鍋爐超低排放的企業,按照脫硫工程每蒸噸3.5萬元、脫硝工程每蒸噸4.5萬元、除塵工程每蒸噸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且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工程環保設施總投資額(包括工程土建、設備、建設安裝和分布式控制系統投入,額定熱功率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鍋爐的在線監測投入,下同)的60%。

        第七條 改用高效煤粉、水煤漿等潔凈煤技術或成型生物質等清潔燃料實現超低排放的企業,按照原燃煤鍋爐額定熱功率每蒸噸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且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工程環保設施總投資額的60%。其中符合市節能獎補規定的,可同時享受市節能補助政策。

        第八條 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所獲得的補助金額,系按照上述補助標準,再乘以年度調節系數計算得出。2015年至2018年完成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年度調節系數分別為1.2、1.0、0.9、0.8,項目完成的時間以通過168小時調試為準。

        第九條 上述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政策不重復累計。新建項目、違規建設項目以及2015年11月30日前已淘汰的鍋爐,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政策。

        第十條 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原則上采取“邊干邊補”的方式,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企業可分別在改造項目簽訂合同、主體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后,按程序申領30%、30%和40%的補助資金;項目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經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企業同意,補助資金也可直接撥付給合同能源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2015年年底前完成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并獲得燃煤鍋爐廢氣污染治理資金補助的項目,已申領的補助資金低于本辦法規定補助金額的,企業可申領差額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對完成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將按超低排放標準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須簽訂承諾書,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穩定達到超低排放標準。企業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等比例負擔,首先由區級財政進行補助,區級財政完成相應補助比例后,由市級財政補助剩余部分。

        各區可適當提高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獎補標準,提高部分由區級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等管理制度,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要實施政府采購。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必須單獨進行核算,同一項目已獲得市級財政同類補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政策。

        第十五條 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要通過招投標程序,選用技術成熟、工藝先進的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工程合同和項目批文等要報送環保和財政部門備案。在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按規定實施工程監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十六條 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的企業要分別在簽訂合同、主體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后,及時向環保和財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環保和財政部門根據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合同和補助標準初步核算項目應補助金額,按照應補助金額的相應比例,核定項目簽訂合同、主體建設完成后的補助金額。

        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后,市環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驗收意見、財務決算報告和補助標準核定最終補助金額。

        第十八條 市環保、財政部門接到驗收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后,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環保、市財政部門要提出整改意見,實施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要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報驗收。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經核定后的補助金額,及時將市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所在區財政部門,由其在收到資金之日起30日內直接支付給相應的企業。

        第二十條 環保和財政部門對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實行動態管理、跟蹤問效。市環保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所在區負責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補助資金的日常監管、信息調度和情況核查,并按要求及時上報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補助資金,不得拖延撥付時間,嚴禁騙取補助資金。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黃島區(原膠南市區域)、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資金補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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