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黑政發〔2014〕1號)要求,嚴控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嚴防霧霾等大氣環境污染問題發生,進一步提升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中心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為非車用的以下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窩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范圍
西部片區禁燃區范圍:西起鐵路讓通線、慶化路、龍化路、乘風西路,北至鐵路濱州線的全部西部片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
東部片區禁燃區范圍:鐵路濱洲線、龍鳳大街、民生路以北的全部東部片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
中部片區禁燃區范圍:世紀大道兩側全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區域。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城市集中供熱應急調峰鍋爐除外);禁止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的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等高污染燃料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2016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區內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的80%;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區內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的100%。
五、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限期拆除或改造完成前,應采取燃用優質煤炭、改善燃燒工況,提高煙氣治理設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六、薩爾圖區政府、讓胡路區政府、龍鳳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禁燃區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力度,擴大督查深度,加大宣傳影響。
市環保、發改、工信、規劃、城管、市場監管、農業、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按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強對禁燃區、控制區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清潔能源。
七、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通告確定的禁燃區之外區域,制定相應的高污染燃料禁燃計劃并組織實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改用清潔能源。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禁燃區內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單位在禁燃區內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規定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掃碼申請加入
農村清潔取暖賦能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