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發展改革委、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方案》的通知指出,以人民群眾用得起、效果好,確保溫暖過冬為主要目標,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政策適用區域為關中地區完成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工作的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韓城市和楊凌示范區等6市1區。具體補助對象和范圍由各市(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完成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的城鄉居民用戶給予運行補助。以戶為單位給予采暖季運行補助,標準不低于600元/戶/采暖季。在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地區并以推廣潔凈煤(含生物質成型燃料)過渡的,將補助金額折算成實物發放。執行期限運行補助執行期為2023—2027年5個采暖季。
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方案》的通知
陜財辦資環〔2023〕59號
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支持打好我省汾渭平原藍天保衛戰,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陜發〔2023〕4號)有關要求,我們按照“提高補助標準、延長補助時間、補量不補錢”的原則,制定了《陜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方案》,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陜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方案
為進一步支持打好我省汾渭平原藍天保衛戰,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陜發〔2023〕4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我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工作按照“市(縣)為主、因地制宜、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以人民群眾用得起、效果好,確保溫暖過冬為主要目標,由相關市(區)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和財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補助政策,不得低于省上規定的最低補助標準。
二、補助范圍
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政策適用區域為關中地區完成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工作的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韓城市和楊凌示范區等6市1區。具體補助對象和范圍由各市(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三、補助標準
對完成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的城鄉居民用戶給予運行補助。以戶為單位給予采暖季運行補助,標準不低于600元/戶/采暖季。
四、執行期限
運行補助執行期為2023—2027年5個采暖季。
五、資金籌措
(一)中央和省級資金。中央和省級資金根據納入省級散煤治理在線平臺戶數、補助標準等因素測算分配,5年政策期內總體考慮,分年切塊下達。中央和省級承擔的資金不低于省級統一標準的40%,即240元/戶/采暖季。
(二)市縣資金。各市(區)根據工作實際和財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標準(不得低于最低補助標準),測算總體投入。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資金,扣除中央和省級資金,其余部分由市縣籌措。市縣級資金分擔比例分別不低于省級統一標準的30%,即分別不低于180元/戶/采暖季。
六、補助方式
按照“補量不補錢”的原則,轉變現有補助方式,各地發改部門組織電力公司和燃氣公司在采暖季前將財政補助資金折算為采暖季用電量、用氣量直接發放到戶。在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地區并以推廣潔凈煤(含生物質成型燃料)過渡的,將補助金額折算成實物發放。對于不具備采暖季前發放條件的補助用戶,可在采暖季后依標準據實發放。各地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統籌,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七、有關要求
(一)各市(區)應制訂符合當地實際的補助政策,合理確定補助標準、審核程序和補助資金兌付方式。各市(區)補助政策于本通知印發后30日內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核準“散煤雙替代”運行補助戶數并完善戶數管理機制;商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意見;會同省電力公司、省燃氣集團等,利用大數據對煤改電、煤改氣用戶使用情況跟蹤問效;審核市(區)上報的補助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形成補助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并按相關要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意見;將補助資金整體績效自評情況納入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按要求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負責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的補助資金分配意見測算下達預算資金;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三)各地要加大資金統籌使用力度,積極籌措落實地方補助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兌付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散煤治理清潔能源替代補助工作的通知》(陜財辦資環〔2021〕91號)對我省除汾渭平原外的市縣仍然有效。
抄送:省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陜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3年8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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