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爐具網獲悉,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六部門印發《山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事管辦發〔2023〕3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實施。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6月20日
山東省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管理,規范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公共機構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公共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公共機構以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費或能源托管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包括能源費用托管型、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等。
第四條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公開透明、節能增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是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推進主體,負責推進本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各級公共機構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主體,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機構的具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相關責任義務。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六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一)單位建筑面積能耗超過山東省地方標準《教育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DB37/T 2671)、《黨政機關能源消耗定額標準》(DB37/T 2672)、《醫療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DB37/T 2673)、《場館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DB37/T 3780)、《政務服務中心能源消耗定額標準》(DB37/T 3781)規定的能耗定額基準值的;
(二)空調、照明、電梯等主要用能系統設備能效水平未達到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三)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應用項目;
(四)水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項目。
對辦公建筑分散于多個區域的公共機構,可以采用集中打包方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有多家單位合署辦公的辦公建筑,可由負責后勤物業管理的部門牽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七條 公共機構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以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以涉及的空間區域、用能系統為邊界,對能耗水平進行診斷分析,并出具能源審計報告,確定能源基準。
既有建筑的能源基準應結合建筑用能設備設施、用能時段、用能人數、能源價格變化等因素,根據項目實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運維數據進行確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能源基準應結合設計方案和實際建成情況進行模擬測算。
第八條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制定詳細實施方案,并對實施方案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全面評估,明確實施范圍、商業模式、合同期限、投入費用、節能目標等。
需對建筑本體進行改建的,或對集中供暖制冷、供氣等用能系統進行改造的,應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制度規定,依法開展政府采購。
公共機構應加強采購需求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節能改造需求,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采購文件中應明確能源基準、節能目標、獎懲條件等,充分考慮項目可行性、經濟性和先進性。
一般情況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適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
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總費用作為最高限價,按照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確定采購方式。
第十條 公共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項目合同,合同內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簽訂合同可以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結合實際,細化完善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合同標的、合同期限、能源基準、節能量核定方式、服務費用支付方式及周期、保密責任、合同變更解除等專項條款內容。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
公共機構簽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后,應在1個月內將合同報送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備案。各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每年底要將本市公共機構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匯總,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應當確保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合同生效后及時交由節能服務公司運維管理或開展改造。在項目合同期內,公共機構要定期掌握用能設備設施運維狀態、各項能耗及能源資源費用等項目運行情況,按照合同約定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公共機構可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監理。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管系統,實現能源智能在線計量監測與控制。項目節能監管系統應與當地建筑節能監測平臺進行聯網,實時上傳相關數據。
第十三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期限內,項目邊界范圍、用能設備設施、用能人數、能源資源價格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驗收。驗收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設備設施質量是否合格、安裝工藝是否符合設計標準、運行狀況是否正常、節能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等。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要與節能服務公司分清管理責任,明確任務分工,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公共機構統籌協調節能服務公司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公司具有制定節能運行管理制度、配合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保障用能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
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用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培訓公共機構和物業服務公司有關人員,定期檢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執行情況,保證節能效果。
第十六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期限內,項目各方應簽訂安全責任書。節能服務公司要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對公共機構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要加強對節能服務公司和物業服務公司的安全保密教育,未經公共機構審批同意,節能服務公司及物業服務公司不得對外公布或隨意使用公共機構的用能及相關數據資料,不得利用合作項目等開展企業商業宣傳或營利活動。項目各方應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節能服務公司要按照合同約定,對能源資源系統進行全面檢修,保證用能設備設施完整且正常運行。公共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整體節能效果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章 節能量核定
第十九條 節能量核定一般以一年或一個能源消耗周期為一個時間長度。合同雙方通過協商,或聘請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核定節能量。
第二十條 節能量核定依據《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導則》,采用賬單分析法或測量計算法,優先采用賬單分析法。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建筑運行工況、使用功能、用能人數、用能設備、業務承載情況等發生較大變化,造成實際節能量與預期節能量存在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約定的節能量調整核定方法,對實際節能量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經核定的節能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或存在異議,可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式處理。
第五章 費用結算與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將合同能源管理費用列入單位預算。公共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后,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支出(含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不超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一年度的能源費用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合同期內,公共機構要加強對相關用能設備設施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合同履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規定,將其投資形成的項目資產移交給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移交的資產進行會計處理。項目產生的碳排放交易權、知識產權等權益歸屬由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原有設備設施等國有資產處置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資產處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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