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
青發改價格〔2017〕89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北方地區清潔供暖決策部署,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清潔供暖價格支持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改電”電價政策
(一)對省內尚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執行階梯電價政策的居民用戶,在供暖期內的第三檔電量用電價格按第一檔電價執行。
(二)在供暖期內以電鍋爐、電熱泵、電熱膜等以電為基礎能源的集中供熱設施用電價格按照我委下發的《關于青海電網銷售電價有關問題的復函》(青發改函〔2016〕7號)確定的電鍋爐電價標準執行。
二、完善“煤改氣”氣價政策
天然氣資源有保障,適宜“煤改氣”的地區,要通過各種方法,綜合降低清潔供暖用氣成本。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采暖用氣銷售價格,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執行;供城鎮“煤改氣”采暖用氣銷售價格,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居民“煤改氣”壁掛爐采暖用氣銷售價格,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執行,可對壁掛爐采暖用氣單獨制定階梯價格制度。
三、協同推進相關支持政策
清潔能源供暖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實行價格支持政策的同時,其他相關政策要協同推進,形成合力。各地要積極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有關要求,切實增強對推進清潔供暖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科學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政策方案,因地制宜健全供熱價格機制,統籌協調推進財政支持、融資方式、市場準入、供應保障等支持政策,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的價格政策環境。
以上價格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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