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大力推進冬季清潔取暖,使用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和生活鍋爐燃煤,以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提升居民生活質量、增強城市文明形象為目標,推廣清潔能源,治理燃煤污染,營造居民生活新常態,大力提升居民幸福指數。
一、目標任務
2017年10月底前,對轄區內的9個社區、22個行政村30232戶729萬平方米的城中村進行清潔取暖改造。改造方式主要采用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燃氣供熱、空氣熱原泵、蓄熱式電暖、分布式能源、太陽能供熱等方式。鑒于天然氣改造施工快、投資低、運行費用合理,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朔城區清潔能源替代方式主要選擇“煤改氣”。
二、補貼政策
(一)“煤改氣”補貼
村街(社區)居民住戶在2017年10月30日前接通天然氣并通過驗收的,按以下政策予以補貼:
1.燃氣管網建設費補貼。“煤改氣”工程管網建設費用戶均4000元,由市、區、用戶按1:1:1負擔,包括戶外管線、入戶管線、一個計量表、壁掛爐和燃氣灶具兩個供氣點;如有用戶需要增加供氣點,增加的建設費用按我省工程建設定額標準計算,全部由用戶自行承擔。
2.取暖設備補貼。村街居民根據住房生活取暖面積和保暖情況,與燃氣公司共同確定相應型號的采暖壁掛爐。每戶住戶財政補貼一個壁掛爐,由市、區、用戶按1:1:1負擔,但每戶市、區財政總補貼金額不超過2667元,超出部分由村(居)民自行承擔。
3.運行補貼。村(居)民用戶壁掛爐接通天然氣后,給予采暖期實際用氣量1元/立方米的氣價補貼,每戶每個供暖期最高補貼氣量1500立方米,但對于采暖總用氣量小于600立方米的用戶不予補貼。每年采暖用氣補貼按市、區1:1負擔。“煤改氣” 用戶暫不執行階梯氣價。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
4.對原使用散燒煤的小規模商戶可參照居民“煤改氣”補貼政策實行,但不享受氣價補貼。
(二)“煤改電”補貼
由于煤改電方式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按照煤改氣的投資進行招標,如有商家愿意以煤改氣的投資進行電力投資改造,在滿足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可選擇具備條件的村莊和社區作為試點進行煤改電。熱源設備由廠家負責安裝運行維護,戶內其它采暖配套設施,由用戶自行負責。由市電力公司和地電公司按營業區域對電網進行增容改造。
1、建設補貼。電網增容改造費用由電力公司承擔,對“煤改電”用戶參照“煤改氣”用戶戶均8000元投資進行補貼,主要工程內容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從電表到設備的電纜連接等,由市、區、用戶按1:1:1負擔。
2、運行補貼。給予采暖期居民用電0.2元/千瓦時補貼,市、區按1:1負擔,每戶每年最高補貼電量1.2萬千瓦時。“煤改電”采暖期可選擇執行峰谷電價,非采暖期可不選擇執行峰谷電價;“煤改電”用戶采暖季用電不執行階梯電價,其他月份執行居民階梯電價。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
(三)其他
1、2017年內凡列入清潔能源替代實施方案的村街,因村(居)民住戶自身原因年底前未完成“煤改氣”、“煤改電”治理的,財政不予任何補貼,燃氣管網建設費、燃氣壁掛爐等費用由村(居)民住戶自己承擔。
2、改造范圍內公辦衛生所、學校和村委會等非營利性公益場所“煤改氣”或“煤改電”,可參照上述投資補貼標準,給予建設資金支持。非公益性生產經營場所,自行進行集中供熱、天然氣或電采暖改造。
3、對市區范圍內采用天然氣鍋爐、空氣(地)源熱泵進行集中供熱的居民小區,參照“煤改氣”“煤改電”補貼標準或集中供熱補貼標準對集中供熱單位予以氣價或電價補貼。
三、嚴格市場管理。加強煤炭源頭控制,分年度實現煤炭退出市場,從即日起,建成區禁止違規銷售、存儲煤炭及其制品(集中供熱公司除外);2017年10月底前,改造區域禁止違規銷售、存儲煤炭及其制品,實現朔城區改造范圍內“無煤化”。如有違規進行散煤銷售、存儲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加強事后監管。堅持改造一處,鞏固一處,防止散煤“復燃”。對因個人原因未實施改造的居民,今后提出改造申請,不再享受任何補貼性政策;已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改造的居民,在核發補貼資金前須簽訂承諾書,保證不再使用各類煤炭及其制品。各鄉鎮、街道要加強日常監管,對已完成煤改氣改電的用戶,發現燃用散煤的,一律收回一次性到戶補貼,取消氣量電量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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