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則編制。
本文件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生物質發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EC/TC24)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國能生物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粵電湛江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水電水力規劃設計總院、廣東能源集團科學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農業大學、清華大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馬保良、孫培義、趙晶晶、孫華海、陳宇、劉雨萌等。
本文件首次發布。
本文件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或建議反饋至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廣路二條一號,100761)。
生物質燃料堆放、存儲技術導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物質發電廠料場選址條件、料場布置要求和農林(以下簡稱“燃料”)堆放、存儲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12MW以上生物質發電廠燃料存儲場地(不含臨時性存儲場地)的選址、布置以及燃料堆放和安全存儲。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0366 生物質術語
GB 50762 秸稈發電廠設計規范
GB/T40511 農林生物質燃料收儲用通用技術規范
NB/T11247 秸稈類生物質能源燃料存儲規范第1部分:存放NB/T 11249秸稈類生物質能源燃料存儲規范第3部分:消防安全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
3 術語及定義
3.1
農林生物質燃料 raw materi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biomass
農業和林業生產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可供后續能源化利用的農業剩余物和林業剩余物等,主要分類為秸稈類燃料(如玉米秸稈、稻草秸稈、小麥秸稈、棉柴秸稈、蘆葦秸稈、各類蔬菜秸稈等)、木質類燃料(如樹皮、枝椏柴、樹葉等)、殼皮類燃料(如稻殼、花生殼、瓜子殼等)。
3.2
臨時性存儲場地 temporary storage site
以農林生物質燃料臨時性存儲為目的,向出租方臨時租用的場所。
3.3
料場 fuel yard
以存儲生物質燃料為目的,并能實現燃料存儲、加工、摻配、物流等功能的場所。
3.4
露天料場 openair fuel yard
無任何建筑物或構筑物遮蓋的燃料堆放場地
3.5
料垛 fuel stack
根據自身特性、消防和管理要求,將燃料集中堆放成相對獨立的、具有一定規則的幾何體。
3.6
料棚 dry fuel shelter
用于儲存干物質燃料的具有完整頂棚、圍護結構面積不大于30%的半露天燃料儲存建筑物。
4、料場選址
4.1 料場選址宜根據運輸、防火、防爆、環境保護、衛生、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結合當地地形、地質、地震和氣象等自然條件統籌考慮。
4.2 料場選址宜遵循距離就近、成本經濟、規模適度、管理便捷原則。
4.3 不能實現全封閉燃料處理及存儲的情況,料場選址宜位于企業、居民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4.4 料場選址應統籌兼顧周圍村落環境、交通狀況、料場與廠區之間的距離、燃料資源稟賦等各種因素。
4.5 料場選址盡量避免與化工等高危企業,加油站、煤氣站、高壓線等危險設施接鄰。
4.6 料場選址宜選擇在地勢平坦(原則上不使用沙化土地),便于動力電源接入,且應不易受洪水影響,便于排水的地帶。
4.7 料場選址周邊運輸通道盡量無高速公路、鐵路涵洞、道路收費站等制約燃料運輸的設施。
4.8 料場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電力規劃、發電廠設置規劃、區域范圍內生物質燃料供應量綜合平衡評估后確定。
4.9 料場與生產區的用地面積比值宜為3:1。
5、料場布置
5.1 料場應根據電廠總體規劃、工藝流程、燃料品種特性、氣象條件、設計儲量等統籌規劃,合理確定料場總平面。
5.2 料場宜集中布置在廠區的邊緣,且應布置在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5.3 料場應與主要生產區形成清晰的功能分區,并應避免相互影響。 料場應根據所在地的降水量、環保要求等合理確定干料棚與露天料場的比例。
5.4 料場應具備燃料的計量、質檢、監控和必要的辦公功能
5.5 料場門口應當設置警衛室,其位置應便于觀察場內情況。
5.6 料場均應配置電子汽車衡,電子汽車衡應布置在物流出入口附近,并應在電子汽車衡就近設置計量室,電子汽車衡的布置應便于車輛進出和稱重。
5.7 露天料場與廠內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GB 50762及相關規定執行。
5.8 露天料場燃料宜分存放,料的長邊宜平行于全年主導風向,料垛之間留有作業通道。
5.9 料場鄰廠界宜設置不低于 2.20m 高的實體圍墻。
5.10 料場周邊應設置防風抑塵網,實體圍墻以上防風抑塵網高度應不小于6m。
5.11 料場內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示標識。
5.12 露天料場排水宜優先采用自然收集的方式。
5.13 料場內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結合區位條件、日照、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確定。
5.14 料場應設有專用的物流出入口。物流和人流合用一個出入口時,物流和人流宜采取相應的隔離。
5.15 料場應交通便利,宜設置環形的運輸車通道和環形的消防通道。進出通道等級原則應不低于3級。
寬度應不小于 7.00m。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50m。
5.16 料場周邊的道路宜采用城市型瀝青路面或混凝士路面,路寬宜不小于7.00m,設計荷載宜不低于20 級。
5.17 料場內主干道宜按運輸車輛總重不小于 80t,車長不小于 21.00m,車寬不小于 3.50m 設計。
5.18 料場內干料棚建設宜結合地區環境、環保要求、年當地降水量、燃料品種等綜合考慮。
5.19 征用土地上的露天料場宜全部硬化,可采用混凝士硬化。施工工藝根據當地環境、氣候和設計承載壓力綜合確定。
5.20 料場內消防安全布置應符合《秸稈類生物質能源燃料存儲規范第3部分:消防安全》NB/T 11249文件要求。
5.21 料場內應配置至少一輛消防車,且保證消防車始終處于滿水備用狀態。
6、燃料堆垛、存儲
6.1 秸稈類燃料
6.1.1 秸稈散料應做到即來即燒,不應長時間堆存儲。
6.1.2 秸稈大方包
6.1.2.1 秸稈大方包宜在包捆內部水分不超過 30%的情況下進行堆垛存儲。
6.1.2.2 秸稈大方包堆垛長寬應根據場地情況綜合確定,包與包之間宜預留一定寬度縫隙,便于通風散熱。
6.1.2.3 秸稈大方包垛宜采用稻草秸稈、小麥秸稈、樹皮等燃料封頂苦蓋,垛頭與垛側面形成較為順暢的順水斜度,苦蓋表面結實,平整無凹陷。
6.1.2.4 秸稈大方包垛長邊宜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平行。
6.1.3 秸稈圓包
6.1.3.1 秸稈圓包宜在包捆內部水分不超過 30%的情況下進行堆垛存儲。
6.1.3.2 秸稈圓包堆垛長寬應根據場地情況綜合確定,形宜為上小下大三角形。
6.1.3.3 秸稈圓包垛在雨季宜使用防雨布進行苫蓋
6.1.3.4 秸稈圓包垛長邊宜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平行。
6.1.4 秸稈小包
6.1.4.1 秸稈小包宜在包捆內部水分不超過 30%的情況下進行堆垛存儲。
6.1.4.2 秸稈小包堆垛長寬應根據場地情況綜合確定。
6.1.4.3 秸稈小包垛宜采用稻草秸稈、小麥秸稈、樹皮等燃料封頂苦蓋,苦蓋表面結實,平整無凹陷。
6.1.4.4 秸稈小包垛長邊宜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平行。
6.1.5 秸稈類燃料堆垛完成后,臨近主干道一側宜使用防火篷布圍擋。
6.2木質類燃料
6.2.1 水分不高于25%的低水分木質類燃料宜采用屋脊垛型的大垛進行堆放。
6.2.2 水分不高于25%的低水分木質類燃料成垛時嚴禁混摻高水分燃料。
6.2.3 水分不高于 25%的低水分木質類燃料成后,每日巡檢宜不少于1次,每周測溫宜不少于2次。
6.2.4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質類燃料宜采用小垛--中垛--屋脊大垛漸進堆放的方式。
6.2.5 水分高于25%的高水分木質類燃料小垛及中垛時間存儲長短宜根據料場存放空間及天氣情況適時調整;存儲水分降至30%以下且燃料收購旺季或雨季來臨前宜堆成大。
6.2.6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質類燃料存儲時間應根據木質類燃料種類進行區分。正常情況下樹皮類存儲宜不大于3個月,白板皮及枝丫柴類宜不大于5個月,木塊類宜不大于6個月。
6.2.7 水分高于 25%的高水分木質類燃料成垛后,每日巡檢宜不少于1次,每兩日測溫宜不少于2次。
6.3 殼皮類燃料
6.3.1 殼皮類燃料存儲宜結合料場常年風向情況選在料場相對較為避開主導風向及垛基較高區域。
6.3.2 殼皮類燃料存儲區域宜為混凝土硬化地面。
6.3.3 殼皮類燃料宜采用秸稈方包打圍垛基后存儲。
6.3.4 殼皮類燃料宜優先采用樹皮類燃料進行苫蓋。
6.3.5 殼皮類燃料每日巡檢宜不少于2次,測溫次數應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
6.4 成型后的燃料垛位管理應符合《秸稈類生物質能源燃料存儲規范第1部分;存放》NB/T11247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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