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能源安全儲備有關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冀發改運行〔2019〕234號)。為確保儲備基地能力到位、規范運行,充分發揮應急保障作用,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監督管理辦法(暫行).doc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煤炭應急儲運中心的監督管理,提升煤炭應急保障能力,依據《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及考核辦法,依據《河北省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儲備制度實施方案》、《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體系建設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和運營的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以下簡稱“儲運中心”)。
第三條 建立煤炭應急儲備,主要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等原因,導致我省煤炭供應中斷或嚴重不足等情況;用于確保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煤及重點行業用煤的穩定供應;用于“冬煤夏儲”,確保采暖季潔凈煤保障供應。
第四條 煤炭應急保障儲運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遵循“政府給政策、政府可調度、市場化運作”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能力建設思路,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產銷聯運、共建共享”和投資主體多元化方式,推動大型煤炭儲備基地建設。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建設的規劃指導、政策制定、統籌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對各市推進項目建設進行指導和協調,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煤炭應急保障體系,統一命名為“河北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建立部門會商協調機制,加強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溝通會商,形成監管合力,統籌推進全省煤炭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六條 項目申報。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省統一規劃,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統籌協調儲運中心項目的謀劃、選址、建設等工作。申報省煤炭應急保障儲運中心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儲煤能力。儲煤場地要根據輻射范圍內所供應的電煤、重點行業用煤和民用煤需求情況,原則上占地面積100畝左右。按照日常存煤+季節存煤+應急存煤原則,靜態儲煤能力應達到20萬噸以上。
第八條 運輸能力。必須具備鐵路專用線和裝卸車條件及相應發運能力;具備相匹配的、必要的配送汽車運輸車輛和應急保供功能。
第九條 質檢設施。儲運中心應按規定要求配備完善的煤炭質量檢測設施和基本配煤設備。
第十條 環保要求。儲煤場地要達到棚化要求,棚內設有噴淋裝置和防雨天窗,煤炭轉運設施采取密閉措施,轉運點和落料點配套收塵裝置,裝卸時灑水降塵,有效解決煤炭儲存過程中存在的環保、安全和節能問題;儲煤廠區道路采取水泥或瀝青硬化;配備負壓機掃清潔車,汽車離廠須配置車輪、車身沖洗裝置,經車身沖洗和遮蓋后離場,有效降低粉塵和二次揚塵污染;儲煤廠應配廢水處理和廢水資源回用措施,提升清潔生產水平。鐵路貨臺與儲煤場分離的,鼓勵建設皮帶管廊等方式進行封閉運輸。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儲運中心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必須具備完善的安全、消防、應急等防護系統。要具備監測預警、安全防護、滅火裝置、緊急處理等設施,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儲煤標準。民用煤要嚴格執行GB34169《商品煤質量 民用散煤》中“無煙1號”和GB34170《商品煤質量 民用型煤》強制性國家標準;工業用煤要嚴格執行DB13_2081-2014《工業和民用燃料煤》河北省地方標準。嚴禁儲存和銷售劣質散煤。
第十三條 主要功能。一是代儲功能。為達不到最低庫存儲備能力的電廠和重點行業提供代儲服務,并簽訂代儲協議;二是配送功能。充分利用集中采購、集中配送的優勢,為輻射范圍內的潔凈型煤加工企業提供原料煤。三是應急功能。服從全省統一調度,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或遭遇自然災害等情況下,承擔應急保供任務。四是社會責任。承擔民用潔凈煤的倉儲和應急保障,確保居民采暖用煤需求。
第三章 評審驗收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儲運中心建設項目評審驗收細則。組織驗收工作培訓,幫助各市縣明確和掌握驗收工作的內容、標準和組織方法。
第十五條 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業內專家組織評審會,依據項目建設條件和標準組織評審驗收,出具評審驗收報告,評審驗收合格的企業列入省煤炭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儲運中心應具備綜合實力強、管理規范、信譽良好、依法依規經營、主動承擔應急保障儲備責任等基本條件。
第十七條 儲運中心應嚴格落實承儲合同協議,儲備規模、倉儲能力、煤炭品種應符合應急儲備和用戶需求,滿足輻射范圍內電煤、重點行業及民生保障用煤。
第十八條 儲運中心應加強與鐵路部門溝通,有效對接運輸結構調整實施“公轉鐵”。以鐵路運輸和路企合作為紐帶,簽署鐵路運輸互保協議,有效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情況。
第十九條 儲運中心應保持合理的靜態儲備規模,建立逐批計量、單獨堆放、質量檢驗制度,確保收儲煤炭的數量、品種、質量符合儲備要求。
第二十條 儲運中心應根據煤炭應急保障儲備量的實際需求,完善設施,科學管理,確保裝卸、計量、環保、質檢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 儲運中心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制定并落實全方位、全流程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責任制,實施生產經營全過程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二條 儲運中心應建立健全相關統計臺賬。對煤炭承儲合同履約和應急儲備庫存情況實行月度報告制度,每月10 日前逐級報屬地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建立煤炭儲備預警長效機制。儲運中心要及時與輻射范圍內的用煤企業加強協調和溝通,共同建立代儲煤炭數量、質量、價格及運輸方式等預約協商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儲運中心應急保障功能。
第二十四條 按照承儲合同約定,承儲企業要嚴格落實年度儲備規模、質量和品種要求,指定專門場地,明確專人管理,加強運行維護,確保儲得夠、調得出、用得上。
第二十五條 儲運中心要強化內部管理,配備專業力量,完善制度機制,服從應急調度指揮,確保有效承擔和圓滿完成應急儲備各項任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儲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應急調度。組織協調屬地煤炭供、運、需企業簽署年度長協合同和互保協議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儲運中心建設項目納入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有關部門在建設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有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協調金融機構對儲運中心煤炭應急儲備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積極為儲運中心項目建設和技術裝備改造升級提供貸款支持。
第三十條 各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每季度組織一次聯合督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儲運中心煤炭應急儲備的數量、質量、安全、煤炭儲備計劃落實及動用決定執行,對國家和省相關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等。督查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
第三十一條 實施信用約束。對積極承擔儲備任務,較好落實儲備合同協議的承儲企業給予通報表揚;對承擔儲備任務不積極,履行合同協議較差的承儲企業,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應急保供造成嚴重后果的,從省應急保供體系中剔除,取消保供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根據國家、省政策要求和形勢任務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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