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市監規〔2020〕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局、公安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按照《哈爾濱市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方案(2020-2022)》(哈政辦發〔2020〕27號)要求,現將《哈爾濱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為加大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力度,完成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散煤的目標,促進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切實改善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散煤污染治理 “三重一改”攻堅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 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及有關事項的通告》(哈政規〔2017〕44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散煤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強化治理措施,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散煤銷售治理工作責任,為持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做出貢獻。
二、治理時間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三、重點范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及有關事項的通告》(哈政規〔2017〕44 號)劃定的禁燃區,即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以批復的工業園區規劃范圍為準),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農村列為改造的區域。
四、工作任務
(一)全面禁止銷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區內銷售散煤;禁燃區外依法獲得煤炭經營資格的市場主體,禁止向禁燃區內銷售散煤,應在經營場所醒目地方張貼《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及有關事項的通告》(哈政規〔2017〕44 號),向購買者發放宣傳單、告知在禁燃區內禁止燃用散煤。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違規銷售散煤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查處。(牽頭協調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二)嚴打違規運輸、儲存散煤。禁燃區內除重點企業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儲運散煤。對違規運輸散煤的車輛,由區、縣(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牽頭協調部門:市交通運輸局;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對違規儲存散煤,或者為散煤經營戶提供場地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市)政府有關部門依職責查處。(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三)嚴禁占道堆放銷售。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銷售散煤的,由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依法查處。(牽頭協調部門:市城市管理局;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四)嚴控經營主體。禁燃區內禁止核發經營高污染燃料的營業執照,禁燃區外依法依規登記煤炭經營類市場主體;告知已登記的煤炭經營主體經營范圍變更為“不含高污染燃料”。(牽頭協調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五)加強煤質檢測。嚴格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爾濱市燃煤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強化禁燃區外銷售環節的煤炭質量抽檢工作。對經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由區、縣(市)市場監督局依法處理。(牽頭協調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責任部門:區、縣(市)政府)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啟動階段(2020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任務,按照“標準更高、要求更嚴、措施更實、責任更明確”的原則,廣泛宣傳,立即啟動,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二)排查清理階段(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各區、縣(市)政府應組織好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負責的排查清理內容逐項細化,列出排查清理清單、問題清單,逐個進行排查清理。排查清理要覆蓋重點整治范圍,確保不漏網點、不漏路街胡同,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三)整治處置階段(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各區、縣(市)政府應按照本方案要求,對照整治任務、責任分工,全面深入推進工作。加大對禁燃區內銷售、運輸和儲存散煤的整治力度;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質量監督抽查;加大對違法銷售、運輸和儲存散煤的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四)總結考核階段(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對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治理工作進行自查自評,分析整治效果,歸納工作經驗,針對行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建立長效機制,持續治理散煤銷售,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
六、具體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市市場監管局設立哈爾濱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負責散煤銷售調度通報、督導考核等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為成員單位。各區、縣(市)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牽頭部門,落實責任目標,強化治理措施,確保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二)嚴格責任落實。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能做好散煤銷售專項治理相關工作的牽頭、協調、指導、督查及匯總等,并按時向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報告相關工作。各區、縣(市)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抓好落實。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與各區、縣(市)政府的協作配合,對屬于本部門牽頭的工作任務,要積極主動,穩步推進;對重點工作任務,要堅持掛牌督辦,限時辦結,確保散煤治理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加強調度通報。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要定期組織工作調度,及時掌握工作進度,查找存在問題,明確治理要求,通報有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完成各項任務。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要于每月3日前向哈爾濱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報送月工作進展情況;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情況;每年5月30日前報送年度供暖期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情況。
(四)強化督導檢查。市散煤銷售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要組織督導組加強督辦,追蹤落實。堅持明察和暗訪相結合、隨機巡查和定點督查相結合、督進度和促整改相結合,推動區、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職盡責。對發現的個性問題,由成員單位依職責掛牌督辦;對重點問題列入市政府督辦事項。
(五)廣泛宣傳發動。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要把散煤銷售專項治理納入全市“三重一改”總體工作中加強宣傳,要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刊、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產品質量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特別是在冬季供暖期來臨之前,要把省、市政府相關規定和政策宣傳到位。引導散煤經營業戶牢固樹立環保責任意識,遵守政府相關政策措施,自覺做到不在禁燃區銷售散煤、不向禁燃區銷售散煤,在禁燃區外銷售符合“哈爾濱市燃煤質量標準”的散煤;動員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參與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圍。
聯系人:劉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系電話:18904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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