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民用清潔爐具專委會秘書處

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 保障民用清潔煤供應

中國爐具網    來源:德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0-09-11 10:37:50    瀏覽: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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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司法局關于《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市發改委代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現向社會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反饋相關意見。電話:2325076,傳真:2231593,電子郵箱:fzblfk@dz.shandong.cn。

        二、可將書面意見郵寄至市司法局立法科(地址:德州市東風東路1566號新城綜合樓D區422室,郵編:253076)。

反饋時間截止到2020年9月16日。

附件: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docx

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辦法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防治燃煤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德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燃煤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燃煤污染防治遵循源頭防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當將燃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協調保障工作機制,納入網格化監管體系,構建清潔、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續的煤炭清潔利用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燃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調度、協調、督查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并負責查處上道路行駛的煤炭運輸車輛的違法行為。

        (三)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燃煤污染治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煤炭使用和存儲過程中環境污染的監測監管。

        (四)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炭道路運輸行為監督管理。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區內銷售煤炭等違法行為。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加快推進煤炭相關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依法督導企業節約利用煤炭資源。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統計、稅務、大數據、國網德州供電公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公民義務】煤炭及其制品生產加工、購銷、儲運、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七條 【輿論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燃煤污染防治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燃煤污染防治意識。

        第八條 【舉報與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燃煤污染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燃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煤炭消費總量與質量

        第九條 【消費總量控制】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及控制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嚴格行業準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耗煤行業準入,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當實行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禁止在市、縣(市、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環境敏感區新建燃煤項目。

        第十一條 【清潔能源替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使用,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

        第十二條 【燃煤質量標準】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燃煤質量標準,不得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煤。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GB34169-2017)的煤炭。

        第十三條 【本市質量要求】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煤炭質量標準以及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擬定本市煤炭質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鼓勵銷售、燃用符合本市質量要求的煤炭。

        第十四條 【質量保證制度】煤炭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應當建立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

        煤炭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驗制度,驗明煤炭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五條 【儲運煤質要求】承運企業對不同質量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質量。

        第三章 煤炭經營

        第十六條 【經營原則】從事煤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煤炭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保證煤炭質量,促進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商品煤標識】銷售的煤炭應當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

        第十八條 【購銷臺賬】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燃用單位應當建立煤炭購銷臺賬,并保存相關交易憑證。

        煤炭購銷臺賬應當如實記錄每批次購銷煤炭的種類、數量、煤質檢測結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儲煤場地規劃】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儲煤場地的布局應當科學合理,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

        第二十條 【密閉儲存】儲煤場內的煤炭儲存區應當密閉。確實不具備密閉條件的,應當設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覆蓋煤堆。

        儲煤場的密閉儲存區建設以及內部防塵和防爆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運輸防塵】運輸煤炭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行為】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冒充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規定,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等;

        (四)違反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偷漏稅款;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煤炭產業政策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煤炭燃用

        第二十三條 【劃定禁燃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煤炭禁燃區,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煤炭禁燃區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范圍。

        第二十四條 【禁燃區禁售高污染煤炭】煤炭禁燃區內銷售和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高污染燃料目錄要求。

        煤炭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煤炭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五條 【燃煤企業主體責任】燃煤企業對燃煤污染防治承擔主體責任。

        燃煤企業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鼓勵燃煤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燃煤企業鍋爐改造】使用燃煤鍋爐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

        第二十七條 【集中供熱】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暫不具備清潔能源供暖條件的農村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未穩定實現清潔取暖的區域,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確需燃煤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燃用民用清潔煤炭。

        第二十八條 【民用清潔煤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民用清潔煤炭加工轉換、儲備、供應機制,推動建立覆蓋鎮(街道)、村(社區)的民用清潔煤炭配送網絡和節能環保爐(灶)銷售網絡,切實保障民用清潔煤炭供應,推廣使用清潔煤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總量控制的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違反煤炭消費總量管理制度的由市人民政府約談,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一條 【煤質監管的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怠于履行煤質監管的法定職責,致使大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產品流入本行政區域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一般責任】對燃煤污染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禁燃區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煤炭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煤炭禁燃區內銷售煤炭及其制品的;

        (二)在煤炭禁燃區以外的區域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同時遵照市級人民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煤質管理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國家、省煤炭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行為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炭禁燃區以外的區域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商品煤,未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儲煤場的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儲煤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或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按照要求進行地面和道路硬化的;

        (二)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的;

        (三)未配備防自燃設施設備的;

        (四)廠(站、場)內輸送煤炭和清運灰渣未采取密閉、噴淋等措施,運輸車輛未沖洗干凈直接駛出作業場所的。

        第三十七條  【妨礙執法的責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燃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措施擾亂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煤,是指通過煤的燃燒來利用其熱值的煤炭及其制品。主要包括發電用煤、工業鍋爐及窯爐用煤和其他用于燃燒的煤炭產品等。

        (二)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產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三)清潔能源供暖,是指集中供熱、農村氣代煤、農村電代煤、中深層地熱等供暖方式。

        (四)民用煤,是指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動力用煤,分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

        (五)民用清潔煤炭:是指符合本市煤炭質量要求清潔煤炭。《商品煤質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中“無煙1號”標準和《商品煤質量 民用型煤》(GB341170-2017)中“蜂窩煤1號”、“型煤1號”標準的低硫、低灰分、低揮發分的優質無煙煤塊、型煤、蘭炭和民用焦炭(綠焦)。 

        (六)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是指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高污染燃料目錄》界定的燃料或物質,含煤炭及其制品。

        (七)節能環保型燃煤爐具,是指熱性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符合民用爐具相關標準的燃煤爐具。

        (八)儲煤場,是指煤炭生產企業儲煤場、經營性儲煤場(包括洗選加工企業儲煤場)、煤炭使用單位儲煤場以及鐵路專用線儲煤場和鐵路轉運站儲煤場等。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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