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決定
呼政發〔2019〕39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防治大氣污染,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科技等手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的落實。
二、市、縣(旗、區)人民政府建立由農牧部門牽頭、生態環境、發改、財政、科技、自然資源等部門參與的秸稈綜合利用長效協調工作機制,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統籌協調,共同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三、為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市、縣(旗、區)兩級政府投入專項資金,對回收利用秸稈的經營主體進行補貼。按照每畝20元的補貼標準,對全市籽粒收玉米以及向日葵產生黃干秸稈回收利用全部實行補貼,由市農牧局制定補貼方案并負責具體實施。
四、補貼資金由市、縣(旗、區)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擔。旗縣區資金到位后,市財政局撥付剩余承擔資金。每年年底和次年春播前兩次由市農牧局組織驗收,核實具體回收利用面積,驗收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將確定的秸稈回收利用補貼資金及分配意見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同意后,市財政局按預算級次將補貼資金逐級下撥到旗縣區財政局。
五、加快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推廣力度,推廣黃貯、壓塊、膨化、揉絲等秸稈飼料技術;因地制宜實施秸稈粉碎翻埋還田、秸稈堆漚腐熟還田,支持以秸稈為原料的有機肥生產加工;改善農村用能結構,推廣生物質爐具和以秸稈為原料的清潔燃料;積極拓展秸稈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利用途徑,逐步建立起覆蓋全市的秸稈收儲運用體系。
六、將秸稈綜合利用作為市級重點科研及技術應用項目,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研究開發,加快國內外成熟適用技術的轉化應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七、生態環境部門、農牧部門、各旗縣區共同承擔秸稈露天焚燒監管責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對違規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生態環境部門、公安部門、各旗縣區依據《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呼政發〔2019〕13號)進行追責問責。
八、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旗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動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各級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引導農業經營主體主動參與,積極配合秸稈綜合利用,自覺遵守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規定。
十、旗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實時監測和現場執法力度;細化秸稈禁燒任務到田、責任到人,實行聯防聯控、網格化管理;建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舉報受理和案件查處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案件后依規依法嚴肅處理。
十一、建立健全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及工作獎懲制度,作為年終各級政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在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工作不力,出現露天焚燒秸稈行為且后果嚴重的,應當受到追究和處罰。
十二、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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