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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能清潔取暖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吉林省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吉政發(2014)10號)、《吉林省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吉財預(2014) 6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能清潔取暖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電能清潔取暖等方面的資金。
笫三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統籌規劃、公開透明、講求績效、強化監督原則。
第四條 獎補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下達,市縣項目按專項 轉移支付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笫五條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管理。
笫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預算,審核獎補資金分院意見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對獎補資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
笫七條 省能源局負責組織電能(不含熱泵、“小火爐改造、原煤散燒綜合治理)清潔取暖項目申報,審核及信息公開,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點及獎補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意見,開展項目日常監督,組織項目驗收,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笫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審核撥付、預算績效管理及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等。
笫九條 市縣能源(發改)等部門主要負責申報材料審核把關,項目落實、實地踏查、現場驗收及日常監督等,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技術類型和獎補標準
第十條 支持范圍
為加大電能清潔取暖支持力度, 對民用建筑、 工業建筑、 農業建筑等建筑物(構筑物)采用電能清潔取暖且符合年度支持重點的項目,全部納入獎補范圍(要求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具體包括:
( 一)民用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
2.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紀念建筑、園林建筑、綜合建筑、其他公共建筑(如養老院、殯儀館、宗教用房等)。含可低溫運行和間斷性供暖的地下車庫,水果蔬菜生鮮市場、冷藏庫、物流公司庫房等。
(二)工業建筑
進行工業生產活動建筑,包括:生產用房、輔助生產用房、動力、運輸及倉庫等用房。
(三)農業建筑
進行農牧業生產活動建筑,包括:種植用房、養殖用房、儲存用房等。
笫十一條 支持技術類型
(一)直熱式電能清潔取暖,包括采用電熱膜、發熱電纜、電散熱器等終端供暖;
(二)蓄熱式電能清潔取暖,包括采用水蓄熱、固體蓄熱、相變蓄熱供暖等。
笫十二條 獎補期限和標準
獎補限期從2019年起至2021年止,2021年以后全部市場化,政府不再給予獎補資金引導。為鼓勵各項目單位對政府電能清潔取暖的支持,按“先實施多獎補的原則”和財政獎補比例逐年遞減的“退坡”制度,2019年財政獎補資金額按電能清潔取暖項目設備完成投資額的30%計算給予獎補,以后獎補比例逐年遞減5%。電能清潔取暖項目設備完成投資額是指為實現電 能清潔取暖而發生的安裝設備、附屬設備、器材等設備投資金額,不包括拆除原燃煤小鍋爐、電增容、建設鍋爐房土建工程或安裝設備發生的土建、裝飾等投資。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笫十三條 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獎補資金項目申報通知,確定獎補資金支持重點,明確申報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市縣、中省直單位根據通知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申報。
笫十四條 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論證,提出項目支持初步計劃;項目驗收后,出具驗收報告,并提出項目獎補資金安排建議。
第五章 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
第十五條 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獎補資金實行先實施,后撥付”方式,在項目運行一個采暖季后(每年的10月末至下一年的4月15日),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對項目進行核查后,省財政根據驗收報告、獎補資金安排建議和項目核查結論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獎補資金撥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笫十七條 省能源局負責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督查。項目完成后,依照批復和績效目標,總結分析項目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獎補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并將獎補資金整體績效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年度執行結束后,省財政廳以建設任務和績效目標為依據,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分配預算、調整政策、改進管理的參考和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笫十九條 獎補資金安排按照信息公開要求,通過財政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實行黑名單制度,一經發現申報信息不真實或存在騙補現象的項目,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取消申報資格。
笫二十條 市縣財政和能源(發改)部門應加強獎補資金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能源局,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笫二十一條 存在違規分配或挪用資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笫二十二條 獎補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和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騙取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笫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負賁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3年。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環保廳 吉林省教育廳印發的《吉林省清潔取暖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吉財建[2017]6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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