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民用清潔爐具專委會秘書處

陜西省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中國爐具網    來源:漢中市人大常委會    日期:2019-09-05 15:40:12    瀏覽: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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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2019年8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19年9月26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 系 人:王莎莎 肖拓

        電 話:0916-2626100 傳真:0916-2626456

        電子郵箱:1067436445@qq.com

        通訊地址:漢中市漢臺區民主街63號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723000)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8月27日

附:《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及其說明

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立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源頭預防、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模式。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成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大氣環境治理與監督檢查,保障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

        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各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對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性目標任務,明確責任主體、工作重點,采取措施按期達標。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主動或依據公眾申請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直接、間接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實行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站點網格化建設,并與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第九條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排污許可證中應載明涉氣排污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要求。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變化,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本市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保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并作為相關部門實施信用懲戒的重要依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大氣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檢察機關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大氣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污染約談制度。對年度環境空氣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功能區限值,且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空氣質量同比變差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未按時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的;因大氣污染造成社會影響或群體性事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鼓勵支持新型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推廣清潔能源使用,落實清潔能源發展政策措施,推進清潔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清潔能源供給能力。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方案,明確控制目標和實施計劃,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煤炭消費負增長。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具備使用氣、電等清潔能源的居民,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進行過渡;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固定經營場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用流動方式銷售高污染燃料和個體工商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居民取暖用煤管理和推廣清潔能源、潔凈型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銷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其灰分、含硫量等指標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逐步替換為潔凈型煤、蘭炭等低污染燃料,替換時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總量控制和質量監督,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在暫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的區域,大力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和民用高效潔凈型煤爐具。

        鼓勵工業集中區應當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統一解決熱源。

        第十六條  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圍擋以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圍擋以外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所屬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設置揚塵污染監督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建筑工地實行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揚塵治理措施和“紅黃綠牌”結果管理制度,其它施工工地應當參照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監督現場施工單位按照揚塵治理方案進行施工,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對于施工單位不按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報項目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失信名單。

        第十八條  建筑工地現場應當安裝揚塵污染防治視頻監控和空氣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住房和建設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九條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拆除完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建設單位不明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落實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降塵措施。

        第二十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監督使用單位采取建設圍擋、噴淋、覆蓋、場內道路硬化、進出車輛沖洗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保障正常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監督管理;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從事建筑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密閉運輸要求和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安裝定位裝置,并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國省干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鎮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村道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覆蓋、沖洗運輸車輛、硬化礦山運輸道路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開采礦產資源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加工礦產資源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采挖加工、堆存銷售砂石應當按照封閉式、工廠化、生態型、標準化作業的原則建設,采取覆蓋物料、沖洗運輸車輛、硬化運輸出入口道路、綠化周邊環境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占用河道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管理;占用耕地或已征用但未建設的閑置土地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鋼鐵、火電、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等行業和其他燃煤工業企業排放顆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實現達標排放。

        鋼鐵、火電等行業企業要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鼓勵燃煤工業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應當在物料集中運輸通道建設車輛自動沖洗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減少物料運輸揚塵污染。

        第二十五條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行業,應當根據質量檢測報告選擇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進行作業,安裝、使用廢氣收集系統和污染治理設備,保證其正常使用,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輔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和去向,相關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無法在密閉環境中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二十六條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設備進行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八條  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設置,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引導公眾低碳、環保出行。鼓勵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各級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三十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銷售企業應當承擔環保達標車型的進口和銷售責任,未達到國家和本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進口、銷售。

        第三十一條  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尾氣排放檢驗,對不符合本市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尾氣排放檢測。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等主管部門,淘汰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機動車。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或者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采取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測取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維修的機動車污染治理聯合監管執法模式,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路查路檢工作,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抽測不收取費用,被抽測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排放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具備維修資質,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控制裝備進行維修,并向委托修理方提供維修合格證明、維修清單。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保存相關的維修檔案,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報送車輛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信息,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其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禁止以臨時更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機動車維修企業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前款類型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編碼登記制度。以城市建成區內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重點,主要包括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農業、林業機械除外)。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信息主要包括生產廠家名稱、出廠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稱(可為單位或個人)、聯系方式等登記人信息,排放階段、機械類型(按用途分)、燃料類型、污染控制裝置等技術信息,以及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標簽等。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新購入或轉入非道路移動機械的30日內在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對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完成編碼登記。

        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編碼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據法定程序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三十九條  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經營者,不得租賃或者外借超標排放的機械。

        第四十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作業機械達到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測和維修養護;

        (三)對超標排放且經維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仍不達標的機械,應當停止使用;

        (四)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煙花爆竹禁放區。

        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第四十二條  煙花爆竹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城市管理領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煙花爆竹禁放區內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三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行為。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協調、分工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對露天焚燒行為實施監管。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應當發揮主體作用,建立巡查制度,落實禁燒措施,及時處置焚燒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推進秸稈、落葉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篇幅過長故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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