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攻堅指揮部發布《關于散煤污染治理的通告》,就臨沂民用清潔煤炭質量標準、規范煤炭經營網點、嚴厲打擊非法銷售散煤行為等行為,發布9項通告,治理散煤污染。
附通告原文:
為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持續改善我市空氣質量,進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散煤污染治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在臨沂市行政區域內(包括農村地區),嚴格執行國家民用清潔煤炭(GB34169-2017無煙1號、GB34170-2017蜂窩煤1號和型煤1號)質量標準,嚴禁銷售和使用未達到清潔煤炭質量標準的散煤,銷售網點要"進清潔煤、賣清潔煤",用戶要"買清潔煤、用清潔煤"。
二、臨沂市民用清潔煤炭質量標準:①民用散煤:全硫(St,d)≤0.5%,灰分(Ad)≤16%,揮發分(Vdaf)≤12%,發熱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其中,蘭炭全水分≤12%;②民用型煤:全硫(St,d)≤0.5%,灰分(Ad)≤25%,揮發分(Vdaf)≤12%,發熱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其中,蜂窩煤發熱量(Qnet,ar)≥21MJ/kg(5000大卡)即可,灰分不做要求。
三、嚴格規范煤炭經營網點。所有散煤經營銷售網點都要按照整治標準驗收,驗收合格掛"臨沂市清潔煤銷售單位"牌。自9月1日起,未經驗收掛牌的散煤銷售網點一律取締。
四、用戶應到掛牌經營的正規散煤銷售網點購買清潔煤炭,不得通過非法銷售、私自零售、網上零售等渠道購買質量不達標的非清潔煤。對通告發布前已經購進的非清潔煤,可到各縣區指定的工業煤炭銷售網點(打12345咨詢)按市場價格回購。
五、嚴厲打擊非法銷售散煤的行為。對未經驗收掛牌、流動銷售、無證經營及其他違規銷售散煤(包括網上、電話銷售等)的,一律予以查扣沒收并依法頂格處罰,經營單位和個人納入失信黑名單;對銷售不達標清潔煤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掛牌經營網點,一律予以摘牌取締并依法頂格處罰,經營單位和個人納入失信黑名單。
六、除環保設施達標的企業外,嚴禁其他企業和工商戶(小作坊、小洗浴、小飯店等)等經營單位使用非清潔散煤,一經發現,一律責令整改按日計罰、直至停業整治。
七、對城鄉居民、住戶和種養殖(蔬菜等)大棚等發現使用非清潔煤的,進行溯源倒查,追究銷售單位個人責任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八、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對違規經營銷售、儲運、使用非清潔煤和清潔煤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行為進行舉報,經核查屬實的,視情況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獎勵,舉報電話:12345。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攻堅指揮部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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