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批準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兩項山東省地方標準的通知
魯質監標發〔2018〕20號
各市環保局、質監局(市場監管局):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兩項地方標準已通過審查,現發布為山東省強制性環境保護地方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DB37/2374-2018《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2373-2018《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附件:
關于批準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兩項山東省地方標準的通知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標準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3日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層燃爐及拋煤機爐。
本標準適用于上述現有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擴建鍋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boiler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現有鍋爐existing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3
新建鍋爐new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4
燃煤鍋爐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塊、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漿等為燃料的鍋爐。
3.5
燃油鍋爐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為燃料的鍋爐。
3.6
燃氣鍋爐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氣、煤制氣、油制氣、高爐煤氣、液化石油氣、沼氣等氣態物質為燃料的鍋爐。
3.7
其他燃料鍋爐other fuel 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外,使用煤矸石、油頁巖、生物質等其他燃料的鍋爐。
3.8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9
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0
核心控制區core control region
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3.11
重點控制區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
3.12
一般控制區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 技術內容
4.1排放控制區劃分
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即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環保廳備案。其中,在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已建項目應逐步搬遷;建設工業生產設施之外的鍋爐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的要求。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區執行表1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2所有燃煤鍋爐,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建設項目以及新建鍋爐項目,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燃油、燃氣和其他燃料鍋爐按所在控制區執行表2中的排放濃度限值。
4.2.4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的,該地域范圍內的鍋爐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4.2.5企業應采取措施對鍋爐燃料運輸、儲存以及灰渣堆存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進行嚴格控制。
4.2.6兩臺及以上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按各鍋爐中最嚴的排放濃度限值執行。
4.2.7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或其他燃料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3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 m,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 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展開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T 373、HJ 819和HJ 820等的相關要求。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符合GB 5468、GB/T 16157、HJ/T 397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 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5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2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 達標判定
6.1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環保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3鍋爐啟動至出力達到額定的50 %前(不超過4小時),以及出力低于額定的50 %至完全停爐為止(不超過1小時),上述兩個時段內的氮氧化物排放數據可不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6.4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省排放標準、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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