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號)、《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商品煤質量指標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須符合硫份(St,d)≦0.6%、 灰分(Ad)≦15%的質量指標要求。其中,銷售的民用散煤還須同時符合《商品煤質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無煙1號的技術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加工、銷售的民用型煤須符合《商品煤質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蜂窩煤1號和型煤1號的技術要求。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以下情況外,一律禁止燃用硫份(St,d)>0.6%、 灰分(Ad) >15%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
燃煤單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國家和省排放標準(燃煤鍋爐達到省超低排放標準;工業爐窯超低排放標準確定前,仍按照現行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執行,其中國家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且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嚴執行),且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經環保部門確認,燃用商品煤可適當放寬煤質標準,但不得高于《山東省實施〈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細則》(魯煤經運〔2016〕8號)規定的硫份、灰分標準。
四、本通告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銷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濟政發〔2015〕18號)、《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質量指標要求的通告》(濟政發〔2017〕12號)同時廢止。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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