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吉林省《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吉政發〔2016〕23號)和環境保護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市政府決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區為本市市區范圍。
三、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為以下燃料:
(一)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的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區內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14MW/小時)的鍋爐、窯爐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在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14MW/小時)的鍋爐、窯爐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改用集中供熱或者改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未在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可以改用生物質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以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等燃燒設施。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已有的鍋爐、窯爐等燃燒設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等燃燒設施(單臺額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熱鍋爐、熱電聯產鍋爐除外)。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的,將依法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八、本通告由市環保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發改、財政、環保、公用、工信、規劃、建設、工商、質監、行政執法、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長府通告〔2014〕3號)同時廢止。
掃碼申請加入
農村清潔取暖賦能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