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生物質顆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草案)
為規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生物質顆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保障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依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下簡稱“開發署”)項目管理規定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實施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生物質顆粒燃料示范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2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六章 能效評價
第七章 合同期后的零配件供應及技術支持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生物質顆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保障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依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下簡稱“開發署”)項目管理規定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實施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生物質顆粒燃料示范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2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部、商務部中國國家經濟技術交流中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國家能源局共同實施的生物質顆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示范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項目審核、建設管理、運行管理以及違規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項目指導委員會是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本項目工作計劃、實施方案、管理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積極在全國和國際范圍內推廣和應用本項目實施所取得的經驗成果。
第五條 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交流中心”),作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中國合作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在項目中作為政府執行機構,負責項目的全面執行、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作為項目實施機構,成立示范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項目辦”),在項目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項目,包括制定項目管理制度、立項審批和項目管理。
第七條 示范項目專家委員會。國家項目辦邀請環境保護、能源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生物質顆粒燃料開發應用等方面的專家參與項目的研究和實施,確保項目在執行中與國家有關宏觀政策、行業規劃及技術規范保持一致。
第八條 本項目將選擇河北、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作為示范項目重點實施區域,國家項目辦協助地方相關部門成立地方項目指導委員會,組建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項目辦”),具體負責示范項目的管理工作,并推動項目經驗成果在示范省內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家和地方項目管理辦公室均應遵照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下簡稱“開發署”)項目管理規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示范工程項目,接受交流中心與開發署的監督、檢查與評估,及國家審計部門的有關審計。
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十條 由國家項目辦組織項目專家委員會編寫示范項目申報指南,適時向本項目實施地相關企業發布。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在試點省范圍內分期分批實施,原則上每批(期)示范項目由一個節能服務主體申報。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由節能服務公司在地方項目辦申報,由地方項目辦按照項目指南要求,進行初步篩選。
篩選原則:企業信譽良好、管理規范無違法違規現象,項目技術方案先進、技術經濟性較好、運營管理模式科學,符合示范項目申報指南的有關標準。
第十三條 經初步篩選合格的項目,由地方項目辦在申報指南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到國家項目辦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項目辦組織專家組就示范項目的工藝技術先進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節能效果與效益等方面進行論證與評審。
第十五條 經評審合格的示范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級環境保護、能源等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政府主管部門對示范項目采用“打包式”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 生物質顆粒燃料合同能源管理運營模式示范項目,由國家項目辦進行立項確認、審批和公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有關要求,組織示范項目方案實施,負責項目進度、質量等各環節的控制與管理,按時完成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節能服務公司安排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示范工程建設和運行的技術管理,包括日常設備的操作和維護等;負責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工人的操控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 節能服務公司操作人員除熟練操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外,需按設備管理要求填寫運行記錄表,負責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及能源服務公司應配合示范項目的有關單位對項目的考察、監督、監測、評估、審計等工作。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示范項目均由國家項目辦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在能效綜合效率達到80%(含)以上,且按設計負荷穩定運行30天,項目申報單位即可以提出驗收申請。驗收以項目合同任務書為準,包括工程建設內容和運行考核指標。
第二十二條 驗收要求:對能源的輸入、轉化、輸出及重要設備單元的用能計量器具必須完善,須有專門的記錄和統計報表。在提交的技術報告中應包括項目的任務、產出、工藝技術、設備、工程方案等資料,并須有資質單位提供的能效評估報告。項目驗收報告還應包含具備審計資質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后,項目驗收報告由國家項目辦審核歸檔。
第六章 能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國家項目辦在項目驗收后對項目進行能效評價,并即時予以公布。評價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不合格的應該按要求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項目,由當地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合同期后的零配件供應及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后,節能服務公司有繼續提供技術支持及零配件供應的義務,保證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零配件供應按照市場價進行采供。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節能服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或者審核不合格且整改重新審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節能服務公司建設該示范項目和今后申報示范項目的資格,并通報地方相關能源、環境管理部門。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國家項目辦統一發布,解釋權利歸國家項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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