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產的燃煤、燃油、燃氣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熱載體爐,除煤粉發電鍋爐外的單臺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的發電鍋爐。
本標準按時間段規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適用于現有鍋爐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漿、石油焦、生物質燃料(甘蔗渣、鋸末、秸稈、樹皮等)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據其形態參照本標準相應形態燃料的最嚴格限值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側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側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2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實時跟蹤監測。
3.3
過量空氣系數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消耗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3.4
煙囪高度stack height
指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
3.5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凈化裝置的鍋爐,其鍋爐出口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6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raw gas dust density
指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7
在用、新建、擴建、改建鍋爐in-use,new,expansive,constructed boiler
在用鍋爐:指本標準實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鍋爐(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試運行通知為準)。
新建鍋爐:指從無到有,新開始建設的鍋爐(含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批準、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鍋爐)。
擴建鍋爐:指在原有鍋爐房基礎上,為增加鍋爐房容量而建設的鍋爐。
改建鍋爐:指更新改造的鍋爐(不含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及煙氣治理設施改造)。
4技術內容
4.1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廣東省劃分為A、B二個區域,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
A區: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外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建成區。珠三角經濟區的行政轄域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肇慶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范圍為東經111°59.7’~115°25.3’、北緯20°17.6’~23°55.9’。
B區:除A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4.2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1的規定執行。
4.2.2鍋爐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規定執行。
4.2.3鍋爐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3的規定執行
4.2.4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的規定
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見表4。
4.2.5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控制措施
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控制措施見附錄A。
4.3煙囪高度
4.3.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鍋爐房總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煙囪高度按表5規定執行。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應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2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及距周圍居民住宅的距離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但不得低于8m。
4.3.3鍋爐煙囪高度達不到規定高度時的處置
如果達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5監測
5.1鍋爐煙氣監測孔和采樣平臺
各類鍋爐應按GB/T 16157的規定設置永久的煙氣監測孔、采樣平臺及其相關設施。每臺鍋爐應單獨設置監測孔和采樣平臺。
5.2監測分析方法
鍋爐大氣污染物采樣方法執行GB 5468和GB/T 16157的規定。
鍋爐無組織粉塵測定方法執行HJ/T 55的規定。
鍋爐煙塵測定方法執行GB 5468和GB/T 16157。
鍋爐氣態污染物分析方法執行HJ/T 56、HJ/T 57、HJ/T 42、HJ/T 43及《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規定。
煙氣黑度測定方法執行HJ/T 398-2007和《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規定。
5.3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5.3.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使用單臺容量≥14MW(20t/h)的燃煤、燃油鍋爐,應裝設煙氣排放在線
連續監測儀器。
5.3.2鍋爐大氣污染物的連續監測按HJ/T 75、HJ/T 76有關規定執行。
5.3.3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內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連續監測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達標考核的依據。
5.4煙氣污染物的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GB/T 16157規定,采用表6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進行折算。
5.5監測工況要求
5.5.1新建鍋爐煙塵排放驗收測試應在設計出力下進行。
5.5.2在用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的測試,應按表7規定的出力影晌系數K進行折算,即將實測的煙塵排放濃度乘以表7中所列出力影響系數K。
5.6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
本標準中,1μmol/mol(lppm)二氧化硫相當于2.86mg/m³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計,1μmol/mol(lppm)氮氧化物相當于2.05mg/m³。
5.7多臺鍋爐共用煙囪排放規定
多臺執行不同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鍋爐,煙氣經同一條煙囪排放的,每臺鍋爐應單獨設置排放監測孔。確實不能單獨設置的,煙氣混合排放口濃度及混合過量空氣系數應執行按鍋爐出力折算后的限值。
6標準實施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執行國家和地方總量排放控制指標。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燃煤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措施
A.1 燃煤鍋爐房應根據儲煤量建設相應規模的密閉式煤倉,除塵器排灰、鍋爐排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
料必須采取密閉防塵措施;
A.2 除塵器產生的干灰應密閉或袋裝存放和運輸;
A.3 煤、灰、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裝卸過程應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A.4 煤、灰、渣等物料的運輸過程要嚴防泄漏遺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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