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發布環辦函[2014]1207號,回復了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界定成型生物質燃料類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有關意見復函,復函中指出,未將“生物質成型燃料”劃分為高污染燃料。近年來,生物質成型燃料技術發展迅速,在使用專用鍋爐并配套袋式除塵器的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濃度較低,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限值要求。 以下為復函原文內容: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保函[2014]1207號
關于界定生物質成型燃料類型有關意見的復函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界定成型生物質燃料類型有關問題的請示》(魯環發〔2014〕11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未將“生物質成型燃料”劃分為高污染燃料。近年來,生物質成型燃料技術發展迅速,在使用專用鍋爐并配套袋式除塵器的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濃度較低,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在燃燒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氣污染??紤]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潔能源保障不足問題,我部原則同意在使用專用鍋爐并配套袋式除塵器的條件下,由城市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允許生物質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屬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種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將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和政策法規,促進生物質燃料的推廣使用。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9月21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原文鏈接:關于界定生物質成型燃料類型有關意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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