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獲悉, 關于征求河北省《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附件1、附件2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改善空氣質量,河北省環保廳組織編制了河北省《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該標準是環保廳列入2013年河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項目,項目編號JH201306。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F將征求意見稿和有關材料印送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4年8月15日前反饋我廳或標準編制單位。逾期不反饋將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周 旌 0311-89253328
省環保廳科技處 李紅彥 0311-87801297(兼傳真)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06號
郵 編:050051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3、《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省發展改革委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設區市環保局,定州、辛集市環保局
(廳內征求:環監局、督查中心、固管中心、評估中心、宣教中心、信息中心、交易服務中心、應急中心、省環科院、省環保產業協會、環科會、環保聯合會、辦公室、人事處、規財處、政法處、總量處、環評處、監測處、機動車處、污防處、大氣處、水處、自然處、農村處、輻射處)
附件:2、《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DB13
河北省地方標準
DB13/ -2014
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河北省大氣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鍋爐產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劍鋒、劉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亞楠、康寧、許曉光、馬倩、魏鋼、李華、馮建社、強杰、孟淑錦、王路寧、馬輝、劉有為。
本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 月 日批準。
本標準2014年 月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鍋爐產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外的以煤為燃料的單臺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燃煤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單臺出力不大于45.5MW(65t/h)使用型煤、生物質、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和水煤漿等燃料的鍋爐,以及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使用以上燃料的非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偩至畹?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偩至畹?39 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燃煤鍋爐
以煤炭為燃料的鍋爐,其生產的蒸汽或熱水主要用于工業生產和民用。
3.2、標準狀態
溫度在 273K,壓力在 101325Pa 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3、氧含量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4、煙囪高度
從鍋爐所在地±0 地表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鍋爐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5、現有燃煤鍋爐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鍋爐。
3.6、新建燃煤鍋爐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燃煤鍋爐。
3.7、重點控制區
將河北省列入2013年度全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后10位的設區市規定為重點控制區,其中包括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衡水、邢臺和邯鄲等7個設區市。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規定
本標準將污染源劃分為“現有燃煤鍋爐”和“新建燃煤鍋爐”兩類,分別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4.1.1、非重點控制區的現有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表1規定的現有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4.1.2、新建燃煤鍋爐和重點控制區的現有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表2規定的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4.2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現有燃煤鍋爐和新建燃煤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4.2.1、現有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表1現有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2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4.2.2、新建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按表2規定執行。
4.3、煙囪高度要求
煙囪高度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執行,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不低于15m。煙囪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煙囪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燃煤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2、大于等于7MW(10t/h)的燃煤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3、對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工況要求、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鍋爐煙塵測試方法》(GB/T546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和 《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的規定執行。
5.4、對燃煤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3 氮氧化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5.5、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鍋爐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燃煤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4 的規定執行。
表4 燃煤鍋爐基準氧含量折算值
ρ=ρ′×(21-O2)/(21-O2′) 公式(1)
式中:
ρ: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ρ′: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2′:實測的氧含量;
O2:基準氧含量。
5.6. 氮氧化物的濃度換算
本標準中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氧化氮(NO2)計,1ppm 的氮氧化物相當于2.05mg/m3氮氧化物,將體積濃度換算成質量。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河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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