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近日聯合制定并發布《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改善空氣質量。
《辦法》明確,商品煤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褐煤灰分≤30%,其他煤種≤40%;褐煤硫分≤1.5%,其他煤種≤3%;汞≤0.6μg/g,砷≤80μg/g,磷≤0.15%,氯≤0.3%,氟≤200μg/g。
《辦法》對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 600 公里)的商品煤提出了特殊要求,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同時滿足:褐煤發熱量≥16.5MJ/kg,灰分≤20%,硫分≤1%。其他煤種發熱量≥18MJ/kg,灰分≤30%,硫分≤2%。
根據《辦法》,對于供應給具備高效脫硫、廢棄物處理、硫資源回收等設施的化工、電力及煉焦等用戶的商品煤,可適當放寬其商品煤供應和使用的含硫標準。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辦法》還規定,對于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營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辦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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