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推進鍋爐的清潔能源替代,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市環保局組織有關單位對原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87-2007)進行了研究修訂,形成了上海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87-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
新標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取消了對燃煤鍋爐、燃油鍋爐及燃氣鍋爐的進一步分類,統一設定燃煤、燃油及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大幅加嚴對落后爐型和燃用重污染燃料的污染控制要求;單獨設定了燃用生物質鍋爐排放要求;增加了對燃煤鍋爐污染治理設施要求、加強鍋爐房輔助設施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管理性規定;在國家特別排放限值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嚴了燃煤、燃重油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增了燃煤鍋爐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新標準擬規定燃煤鍋爐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20mg/m3、100mg/m3、150mg/m3、0.03mg/m3,相關限值比國家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進一步嚴格了25%以上。
新標準還對上海市鍋爐的達標情況進行了評估。全市燃煤、燃重油鍋爐2000余臺,主要分布于郊區。本標準實施后,燃煤、燃重油鍋爐的三項主要污染物(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單項達標率將大幅下降,在現有設施水平下,燃煤、燃重油鍋爐很難全面穩定達標,必須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于燃輕油鍋爐,在暫不具備天然氣條件的情況下,需要通過提升燃料用油品質、改造低氮燃燒器和改善燃燒工況以實現達標。同時,在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過程中,也需要積極引導相關企業選用具有低氮燃燒技術的鍋爐,并重視在用鍋爐的運營管理,以確保氮氧化物等指標達標。通過實施該標準,將有力推進上海市清潔能源替代工作,并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
根據地方環境標準制訂的有關程序,市環保局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13年9月30日網上公開標準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環境保護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委辦局和企業的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市環保局與市質量技監局聯合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87-2014),新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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