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7月26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共五章、55條,旨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條例對能源、農業等方面造成的大氣污染規定了較為詳細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將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納入條例。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對秸稈焚燒進行了規范,全力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使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型爐灶,引導建立完善的清潔煤炭配送中心和銷售網絡,制定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鼓勵使用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取暖方式,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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