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使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型爐灶,引導建立完善的清潔煤炭配送中心和銷售網絡,制定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鼓勵使用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取暖方式,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7月31日,泰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泰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情況,并就條例的貫徹實施進行動員部署。《泰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7月26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共五章、55條,旨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
條例對能源、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方面造成的大氣污染規定了較為詳細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將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要求納入條例。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對農藥、肥料的科學施用、秸稈焚燒進行了規范,全力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條例授權市縣兩級政府劃定區域對露天焚燒、生物質燃料燃燒以及祭祀用品焚燒的行為進行管理。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使用清潔煤炭和節能環保型爐灶,引導建立完善的清潔煤炭配送中心和銷售網絡,制定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鼓勵使用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取暖方式,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鍋爐整治計劃,淘汰、拆除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額定蒸發量或者額定功率達不到國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鍋爐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窯爐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劃定區域,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樹枝、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營業戶燃燒產生嚴重煙塵污染的生物質燃料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燃燒的生物質燃料;
(三)焚燒祭祀用品。以上區域以及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燃燒的生物質燃料的種類,應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原標題:《泰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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